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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平台应当不断完善数据对外披露规则,制定数据报送实施细则,确立严格的数据报送程序。针对上述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本文认为,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数据主体权利,既有效保障数据安全,又充分促进数据有序自由流通。
目的限定有利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数据安全。对于网络平台而言,相关数据可能属于企业数字资产,因此,不适当的数据报送义务不仅可能增加数字经济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导致商业秘密受损,甚至造成我国企业海外发展受阻,指责我国数据安全保护不力极有可能成为西方国家新的贸易壁垒;对于平台的普通用户而言,数据报送可能泄露隐私,造成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因此,只有数据权属清晰,平台报送数据才可能避免来自数据主体的侵权指控。敏感性数据属于个人数据权的核心及本质内容,任何主体都不得随意侵犯,除非个人同意放弃,或法律有特别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国家,肯定会在国际人权与国际贸易方面腹背受敌,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打压。
例如,几乎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网络购物,需要姓名、联系电话、支付信息、收货地址等大量数据,所以公民个人不得不把大量个人数据,提供给电商平台。平台履行数据报送义务以合目的性为准则,报送的数据必须全面、完整、真实,不得经过篡改。本项规定与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原则精神不一致。
第1项、第2项中的中国共产党是指作为整体的党,还是包括党的中央领导机构、3208个地方党委、461万个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员中的任意一个?相应地,国家可以是指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可以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和政协组织及其所属机构,乃至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行使相应职权的机关团体等等。该规定比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尽管上述三类人员也属于公职人员,但与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在任职条件、职权职责、福利待遇和职业性质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别。例如草案多处含混表述公职人员和未担任相应职务但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应受政务处分的人员,使本法的公职人员与监察法的基本规定不一致。
第27条规定参照了公务员法第26条第3项关于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三)关于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的意见 11.建议斟酌第30条第1款的应受处分情形设置方式和相关表述 第30条第1款第1项、第2项分别规定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应受记过至开除不等的政务处分。
涉嫌其他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适用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11.建议将第44条第2款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中的需要修改为应当。二是列举的对象与监察法第15条基本一致,本法并没有重复列举的必要。因此,改革后保留牌子的国家公务员局仍不能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央组织部自然也不能以党中央工作机关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宜通过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政务处分的相关事项。
如果意指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组织调整,就应当统一用词,但即便如此,还存在本法组织处理与公务员法组织调整不相对应的情况: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惩戒方式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而第2款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的表述,将诫勉作为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明显不当。倘若个别规定不科学、不合理,既可能束缚国家监察工作的具体实践,也可能导致政务处分在实践中被不恰当运用,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问题。草案第3条、第6条等处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事由是违法行为,第8条规定情节较轻而应给予相应处理的事由又是职务违法行为。(2)第3款公职人员同时受到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最长的期限执行的规定,混同了党内法规调整关系和法律关系,不属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而是二者的交叉。
8.建议修改第15条、第19条第5项关于共同违法行为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 草案第15条规定,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但是第19条第5项又规定,对于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监察法和本法规定的公职人员中,多数也不属于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2)建议调整第62条各项关于依法给予处理的10种具体情形的次序,并避免各种情形在内容上的重合。
相较而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6种针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和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的处分规定,仅限定于党的政治纪律领域,不涉及其他领域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公务员通所在单位间属于人事关系,其他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间则属于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二是监察机关同相关主体关系的规定。(2)在可以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规定监察机关在必要情况下,主动介入有关案件或者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将该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然而,对照国家监察法治建设实际,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是就宏观层面而言的,微观层面尚属努力目标,是将来时,不是现在完成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规定,什么情况下又不需要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其次,相关主管部门的实际范围不确定,可能较小、也可能极大。
这两项规定目前主要对应于《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自然人规制对象主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也不宜突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同位法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规定。
第55条的规定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显冲突,构成了应予优先适用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相关公职人员通过上述途径寻求救济的可能,对我国法律体系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若干重要制度设计造成较大冲击,并不妥当,应当予以修改。草案第43条第1款第5项已经包含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兜底性规定,由此,建议删除第43条第1款第3项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和第4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
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报批程序可以不予开除,而是给予撤职处分。其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指国家公务员局,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承担起草公务员惩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参公管理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职责,不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部门规章。
党章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相应地,监察法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应当依法作出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除了以本法为依据以外,其他实体依据和程序依据也都应当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否则处分行为即属非法。二、关于具体条文的意见 (一)关于总则的意见 1.建议删除第3条关于公职人员范围的列举 建议删除第3条对六类公职人员的列举,理由如下:一是本条确定的范围是公职人员,监察法第15条的表述则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也存在规范和实践层面的难题: 一是期限指什么期限,是否指影响期?如果不是,那么又指什么期限?如果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没有明确使用各种处分影响期的表述,只在规定留党察看时使用了留党察看期限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和留党察看期间的表述。
但是,在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贯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要求,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甚至矛盾的内容,其中就包括上述两类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仅在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设置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兜底条款。《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使用影响期的表述。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同时特别规定此类情形的影响期可以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8个月。草案在明确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事由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按照规定违反……规定违规和违反相关规定的事由表述,那么,这些规定或规也必须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否则就不能作为判断公职人员是否应受政务处分的衡量标尺。
9.建议删除第25条第3款 第25条第3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建议考虑采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即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与此同时,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位阶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例如草案第25条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其给予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依法罢免等处理的规定,不符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组织的规定,也不符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人大等国家机关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互关系的规定。对此,有必要考虑以下问题: (1)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的情形,本法第30条第1款第1项就是公务员法第59条第1项的原文。然而,对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对应最轻处分警告和次最重处分撤职的公职人员,也一概加重一档而予以开除处分,显然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和治病救人的精神。
修改后的第2项为根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公务员法第59条第5项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政务处分在处分种类、运用规则、适用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需要与党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相适应,但是,如果二者完全匹配,也就难以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二是尽管现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中有相同规定,但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大部分遗弃罪、虐待罪为刑事自诉案件。
(4)综上,建议相关方面尽早研究修订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国家监委法规制定权。改革后,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撤销监察部,组建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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